在施塔尔的哲学系统中,个体因造物主上帝有意图的设计而拥有自由的意志。在理想的情况下,当人们按照自由意志行事时,个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之间不会没有冲突,因为所有这一切都统一在一个具有创造能力的基督教的个人的上帝利益之下。但是,正如克尔凯郭尔所做的那样,施塔尔也意识到,人与天父上帝是分开生活的,人的肉身存在于地上。结果,人们的利益并不总是与造物主的利益一致。因此,人必须听命于世俗的权威:国家和法律的统治。

施塔尔使用个人的造物主上帝将人的个体权利与社会需求整合在一起。但是,他也不得不面对强迫的问题,或者被迫服从国家权威这一问题。试问:在法治妨碍了个人自由的时候,人们为什么还愿意服从法治呢?

施塔尔的解答是,对国家权威的顺从事实上是自愿的顺从。施塔尔关于自由的观念包括受限于对一个更高权威所负责任的选择,包括对一个超越个人自我欲望的更大的、善的认同。他指出,自由不仅仅是一种许可权,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可交代性,这种责任和可交代性所针对的是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公共行为规范,或者就终极而言,是一个基督教上帝的宗教行为准则:“因为自由作为一种伦理秩序来自于法律,因此它并不是毫无约束的,而是一开始就包含了特定的内容、标准和界限。”人们之所以认同法律权威,就是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最终需要负责任的不仅仅是他们自身,还有一个更大的善。正如施塔尔所指出的那样,自由并不意味着人可以不顾对他人造成的后果而恣意妄为。

施塔尔用“自由是一种伦理秩序”这一概念将政治权威合法化,在他那里,就是将君主的权力合法化。施塔尔所说的权威的合法性所依托的是统治者以及被统治者都能够意识到在物质领域之上尚有一个更大的道德权威存在:“法律上的自由首先受到更高义务的约束,人们必须服从这些义务;当然,这种自由不受(主观)道德宣称的约束,而在实际上受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生活关系的伦理理念的约束。”如果君主及其臣民将双方的利益统一在一个个人的造物主那里的话,那么顺从就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人之所以顺从是因为他意识到这样做会同时有利于社区和个人。这样,政治权威就变得合法了,因为它建立在一个更高的道德的基础上,而该道德已被所有相关群体吸收并内化了。

正如施塔尔在他所在时代的革命和旧式君主之间极力寻找一个中间地带一样,德鲁克也在不断探求一个有效运转之社会,这样一个社会在极左和极右立场之间占据一个温和的空间。基于自己关于人是容易犯错的、是不完美的、需要权威和管制这一看法,德鲁克在20世纪继续推进施塔尔关于权威合法性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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