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的重重阻力恰恰说明了自由竞争的私人企业的巨大优势——它迫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使得人们无论出于私心与否,都更难“利用”他人。每个人都可以做好事——但只能投入他自己的时间和财力。
许多读者读到这里,可能会忍不住提出反对意见。没错,政府的确有责任征税并决定税款的支配方式,用于控制污染或培训名副其实的无业人员等“社会”目标,但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而政治程序太过缓慢,由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并解决这些急迫的问题,来得更快,结果也更确定一些。
先不去讨论最后效果,这一观点——我跟亚当·斯密一样,对“那些受影响去换取公共利益的人”究竟能带来多少预期效果表示怀疑——在原则层面也必须加以反对。因为这一观点表明,那些认同征税及使用税款方法的人,没能说服大多数民众,让他们跟自己站到一边。他们无法通过民主程序达到目的,于是想要采取非民主的程序。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个“恶”人是很难作“恶”的,特别是当一个人认为是“善”的在另外一个人看来是“恶”的时候更是这样。
为了简化讨论,除了简短地插入了一段关于工会的讨论外,我只是集中论述了公司管理者这一特别的情形。不过上述论述也可以准确地适用于最近出现的现象,即号召股东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比如最近对通用汽车的讨伐)。大多数这种现象,其实就是一些股东想要让其他股东(或者消费者或雇员)违背本人的意愿,去支持活动家所提倡的“社会”事业。如果他们成功了,就仍然是在强行征税并使用所征的税款。
个体小业主的情况有些许不同。如果他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而采取行动,降低了自己企业的收入,他那是在花自己而不是别人的钱。如果他想把钱花在这些目标上,那是他的权利,我找不到任何反对他这么做的理由。在此过程中,他也可能迫使自己的雇员和消费者承担由此带来的成本。然而,他并不享有像大公司或者工会一样的垄断权力,所以由此带来的副作用也微乎其微。
当然,实际上社会责任这一教义常常是被当作某一行为的幌子,而并非这些行为背后的原因。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公司是一个小社区里主要的雇佣方,那公司投入资源给这个社区提供便利设施或帮助政府,长期而言对其是有利的。这样可能使得公司能容易地找到满意的员工,公司可能因此得以降低薪资或减少由小偷小摸和故意捣乱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带来其他有利的效果。也有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公司慈善捐献设立了税收减免,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捐赠而不是自己出钱捐赠给他们喜欢的慈善机构,因为即使股东不捐赠这笔善款,这笔钱最终也会以公司税的形式上交。
上述每一个——以及其他相似的——例子,企业的管理者都受到把这种公司行为冠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冠冕堂皇理由的极大诱惑。在当今反对“资本主义”,反对“利润”,反对“丧尽天良的公司”大行其道之时,公司这种做法的一个副产品就是可以获得民众的好感,哪怕这种成本支出纯粹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如果我此时呼吁公司的管理者不要为了作秀去捐款而伤害自由社会的基石,也许会显得自相矛盾。因为这种捐款本身也是在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如果我们的各种机构以及公众的态度都从自利的角度以这种方式掩盖自己的行为,我也不会这样愤怒地去指责他们。同时,对那些个体小业主,或是寡头控股公司的所有者,或是股份更为公开的公司的股东将这种行径斥为诈骗的言论,我则会予以赞许。
具有影响力、受人尊重的企业家利用社会责任作幌子,说出一些毫无道理的话,无论这样的行为是否值得指责,它确实伤害了一个自由社会的基础。我常常对很多企业家表现出的分裂状态印象深刻。在企业内部的事务上,他们显得那么高瞻远瞩,头脑清醒。而对企业之外,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生存的普遍事务,他们却显得目光短浅,糊里糊涂。目光短浅最好的例子,就是许多企业家呼吁建立薪资和价格的指导意见或是对其予以控制,亦或是出台工资政策。在短期内,没有什么方法比政府对价格和薪资的控制,更能摧毁一个市场体制,并用中央控制的体制取而代之的了。
这种目光短浅还体现在企业家有关社会责任的诸多演讲里。这种演讲可能能在短期内让企业家声名鹊起。但它强化了如今一种早已泛滥的观点,即逐利是恶劣而不道德的,是应由外部力量予以约束和控制的。这种观点一旦受到采纳,约束市场的外部力量就不会再是这些管理者的社会良知——无论他们的良知有多完善——而会是政府官僚体制的铁腕。这样一来,就像号召政府进行价格和薪资控制一样,在我看来企业家的这种表现无异于一种慢性自杀。
市场机制背后的政治原理是一致同意。对于建立在私有财产之上的理想的自由市场而言,没有人可以强迫他人,所有的结社行为都是自愿的,社团的所有成员都能获利,否则就可以选择不参加该社团。除了这些个体共同相信的价值观和责任之外,不再有其他的价值观,也不再有“社会”责任。社会即是个体以及个体自愿结成的组织之间的集合体。
政治机制背后的政治原理则是服从。个人必须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利益——无论这一利益是由宗教还是独裁者亦或多数人来决定。个体可能有投票权,能够表达自己认为应采取的行动,但一旦他的选择被否决,就必须服从。此时一些人会要求另一些人为大众的社会目标而做出贡献,且不论后者是否愿意,这种行为都会被认为是恰当的。
不幸的是,一致同意并非永远可行。在有些方面,服从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不认为我们能完全绕开政治机制。
然而,“社会责任”这一教义如果被认真对待,就会将政治机制的范围延伸到所有的人类行为。这一原则跟哲学中最强调集体主义的信条没什么两样。区别仅仅在于,前者公开表示,无须采用集体主义的手段就能达到集体主义的目标。这就是为什么我在自己的书《资本主义与自由》中将其称为自由社会中“极具破坏性的信条”,也是为什么我在书中提到,在自由社会,“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利用自己的资源,采取能够增加其利润的行动,只要企业尊重游戏规则,即公开竞争,自由竞争,不欺骗,不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