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的限制

管理者是一个雇员,雇主是他管理的机构,因此他的首要责任是对所在机构的责任。无论这个机构是一个企业、一家医院,还是一所学校或者大学,管理者的首要任务都是让这个机构达到它存在的目的,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出相应的贡献。借身为大型机构负责人之便成为公众人物,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出头,却疏于管理自己的公司或者大学,这样的管理者非但不是什么了不起的领袖,反而是不负责任的、失信于所在机构的人。

机构实现自己的独特使命也是社会的第一需要和首要利益。如果机构完成自身的独特任务的能力丧失或者受损,社会非但不会有收获,反而会遭受损失。履行自身的职能是机构的首要社会责任。除非能够负责任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否则一个机构就不可能履行其他任何责任。一个破产的企业绝不是一个理想的用人单位,也不太可能成为社区中的好邻居,它更不可能创造明日所需的资本或者就业机会。无论一所大学参加多少“善行”,如果不能培养出未来的领导者和专业人员,就是没有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

首先,管理当局必须弄清楚,企业必须取得多大的最低利润率,才能承担起风险并且为未来投入资源。它必须了解这一点才能做出自己的决策。它还必须了解这一点才能向其他人,包括政府官员、媒体和大众解释自己的决策。管理当局如果不了解所在机构的利润目标以及利润的功能(也就是他们只按“股东财富最大化”思考问题和举证),它就不可能做出有关社会责任的合理决策,也不可能向企业内外的人把自己的决策解释清楚。

一个企业,只要是不顾经济绩效的限制而承担财力不济的社会责任,它必然很快就会遇到麻烦。

其他非经济机构也面临同样的限制。这些机构的管理当局的首要职责,也是要维持所在机构履行自身职能的能力。如果损害这种能力,无论动机多么高尚,也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这些机构也是社会的资本资产,社会有赖于它们取得良好的绩效。

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非常不受人欢迎的看法。但是,各种机构,特别是各种社会关键机构,向管理者支付报酬,并不是要求他们成为大众媒体眼中的英雄,而是要他们取得绩效,担负责任。

承担自己无力完成的任务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残酷的行为,因为那只会让别人先是满怀希望,然后完全失望。一个机构,特别是一个企业,必须掌握承担消除自身影响所必需的任何能力,但是在自身影响以外的社会责任领域,它们采取行动的权力和义务是受它们的能力限制的(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论述,参见第21章)。

特别是,一个机构最好不要承担不符合自身价值体系的任务。获取技能和知识还比较容易,要改变自己的个性却很难。在自己并不注重的领域,谁也不可能做得很好。一个企业或者任何其他机构如果切入这样一个领域,是不会把优秀员工投进去或者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支持的,是不会真正理解这个任务的内涵,几乎总是会做错事情的。于是,它就会败事有余而成事不足。

因此,管理当局起码必须了解自己以及所在机构的确不擅长的事情是什么。通常而言,企业对于“无形的”领域束手无策。企业的强项在于需要衡量和计量的领域,也就是需要开展市场测试、衡量生产率和满足利润要求的领域。离开这些领域,企业基本上就会无能为力,同时也会基本上背离它的价值体系。在那些实行无形绩效标准的领域,例如“政治”观点和情感、社区的赞同与反对、社区力量的动员以及权力关系的构建等方面,企业都不会觉得游刃有余,也不会看到息息相关的价值观,因此也极有可能不会有这方面的能力。

不过,针对这些领域中某些特定的局部任务,通常可以制定明确的可以衡量的目标。尽管整个问题超出了企业的能力,但是企业可以把问题的某些部分转化为符合自身能力和价值体系的工作。

例如,在培训长期无业的青少年方面,美国没有哪个机构做得非常出色,但是企业的记录远没有学校、政府机构、社区机构等机构那么差。这个任务是可以明确和界定的,是可以设置目标的,绩效也是可以衡量的,因此也是企业可以承担的。

权力的限制

权力的限制是机构承担社会责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限制。律师们都知道政治学词典里没有“责任”这个词,有的只是“责任与权力”这个词。谁拥有权力,谁就必须承担责任。同样,谁承担责任,也就必须拥有权力。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因此,承担社会责任总是意味着要拥有权力。

同样,承担社会责任受到权力的限制这个问题也与机构的影响无关,因为影响是运用权力的结果,尽管那些影响完全是相伴而生的,而且不是存心造成的,然后才是责任。

企业或者任何其他机构如果被外界要求承担解决社会和社区问题的社会责任,它的管理当局都必须考虑清楚与这一责任对应的权力是否合法,否则就是越权,是不负责任的。

企业无论何时被要求承担责任,都必须问一问:“企业有这个权力以及应该有这个权力吗?”如果企业在许多领域都没有或者不应该有这个权力,那么企业在承担这一责任时就必须特别谨慎,因为那有可能不是承担责任,而只是贪图权力。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者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就非常严肃地认为自己是大公司的死敌,而且企业和公众也认可这一点。纳德要求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责任,就这一点而言他关心的确实是合法的企业责任,也就是履行职责和做出贡献的责任。

承担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如果有可能减弱或者损害企业取得绩效的能力,那么管理当局必须予以拒绝——大学或者医院等机构也是如此。如果超出了所在机构的能力,也必须予以拒绝。如果这意味着拥有不合法的权力,也必须予以拒绝。如果这个社会问题非常严重,那么也最好是做深入的思考,然后提出一个替代方案,因为对于严重的社会问题最终总是要有所作为的。

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主要机构的管理当局都必须关注严重的社会问题。只要有可能,它们就应该把这些问题转化为业务机会,或者至少应该深入思考问题的性质以及解决办法。管理当局不能漠不关心,因为这个组织社会没有其他人来关心这些真正的问题。各种机构的管理者就是这个社会的领导群体。

我们也知道,发达社会需要各种拥有自主管理权并且运转正常的机构,因为它不能成为一个极权主义的社会。事实上,发达社会的标志就是社会的大部分任务都是由各种有组织的机构完成,而这些机构又都设有拥有自主权的管理当局。这些组织,包括大部分政府机构在内,都是一些拥有独特目的的机构,它们是我们社会的器官,各自在某个特定的领域内履行特定的职能。它们所能做出的最大贡献和承担的最大责任,便是履行它们自己的职能。最不负责任的做法,便是让它们承担能力范围之外的任务或者以社会责任的名义僭越权力,从而损害它们履行职能的能力。


12 3 45
您还未登陆! | 登录 | 注册
相关课程

TTT-VI期 研讨视频

学员:0 课时:80 root

TTT-V期 研讨视频

学员:0 课时:37 root

TTT-IV期 研讨视频

学员:0 课时:31 ro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