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普世道德法的激情

德鲁克第一次展现自己的道德态度,是在他的博士论文《国际法的合理性及国家意志》(德鲁克,1932)之中。年仅23岁的他,在论文中积极地论证法律合理的理由不仅在于逻辑,更在于道德。他一开始就提出了法律实证主义可能带来的“巨大危险”(德鲁克,1932,p.2)。在德鲁克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只在乎实证研究,并没有必要的先决条件(德鲁克,1932,p.3)。他承认,当时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家领袖汉斯·凯尔森将逻辑重新带回了法律理论之中,这的确是凯尔森的一大成就[1]。然而,他也批评凯尔森过分强调(“夸大”)了法律的逻辑,即只凭其内在逻辑证明法律的合理性(德鲁克,1932,p.4)。不管德鲁克对凯尔森的解读是否正确,从中可以看得到的是,作为一个年轻学者,德鲁克认为凯尔森夸大了法律,因而对其加以反对。德鲁克的论述极富激情,有时甚至轻易就下了结论,这种风格展现出德鲁克很愿意将人类事务与某种形而上学的观点联系在一起。可以把这这篇60页的论文看做是一种尝试,德鲁克想要告诉人们,忽略“内在真实”的道德基础是绝对行不通的(德鲁克,1932,p.56)。德鲁克建议,在一种绝对的价值体系中,利用元法律的原则来论证(国际)法的合理性。因此他总结道,只有一个普世的道德法(“道德律”, Sittengesetz)才能论证其合理性:

法律不是因为我想要才产生和发挥作用的,而是因为我想要而且是合理的才有了法律。权威是法律的特征,而合理性是道德法的特征(德鲁克,1932,p.57,作者译)。

    德鲁克所论证的,正是任何法律都有先于该法律的假设这一观点,即任意法律都必须有价值判断。在他看来,合理的基础只能是一个绝对的价值体系,这一价值体系也是天主教的自然法学理论家着手建立的(德鲁克,1932,p.57)。有趣的是,他的探究到此就结束了。在德鲁克看来,客观价值这一前提条件并不是需要反思的对象。相反,它是普世价值中非常基础、毋庸置疑的观点,也是他后来创作的指导原则。

2、神圣秩序与对信仰的需求

仅仅在一年之后,德鲁克就发表了一篇短文,谈论保守国家理论。在这篇有关弗里德里希·朱利叶斯·施塔尔的思想的文章中,德鲁克找到了“他自己”看待历史进步及进程的方式。晚些时候,他曾回忆道:“我的工作,从一开始就伴随着连贯性和变革的张力”(德鲁克,1993,p.442)。德鲁克在晚年自称为“保守的基督教无政府主义者”(德鲁克,2004,p.227,作者译),就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窥探到这一称谓的背景。下面的部分是文章的结尾:

对历史进程的承认,要求保守国家理论对形成之物加以承认,并将目前为止的发展视为有价值和有意义的,视为一种“成就”。这进而也要求这一理论承认未来的变化,承认未来将要形成之物(德鲁克,1933,p.56)。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德鲁克的参照系统。后来他在写管理学的作品时,就谈到了要在进步、创新与连贯、保护之间寻找平衡。这一观点的核心——或许也是德鲁克宗教信仰体系的关键——就是这一过程的坚定目标:

    然而,这一切不是仅仅为了形成之物和将要形成之物,而应该是为了一个至高的、神圣的、不可更改的秩序,这一秩序不为人所理解,不为人所实现,但知道这一秩序的存在仍然是保守派的基本经验。只有在形成之物遵守这一秩序时,才有其价值;只有在将要形成之物遵守这一秩序时,才会被接纳。形成之物与将要形成之物本身是没有价值或意义的,只有神圣秩序才有。保守国家理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一次一次地将时间的力量吸收、融合进这一秩序之中,并在时间的力量中寻求其合理性(德鲁克,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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