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鲁克的世界观:人的尊严和权利

以犹太-基督教思想为基础的德鲁克思想影响到了他对人的看法,认为人拥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属性。所有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塑造出来的这一观念转化成了一个信念,认为人无论其行为如何,都具有与生俱来的价值。这一信念也形成了有关自由和权利的讨论的基础,这一点在美国的建国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考察一下德鲁克对联邦主义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他对人的尊严的看法是对美国开国元勋们的观点的回应,这不足为奇。德鲁克关于人的尊严以及人在工作场所的作用和角色的看法折射出了早期美国人关于人权的来源和构成所展开的争论。对当代人来说,理解这些历史关系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德鲁克关于人的维度的观点。

德鲁克关于人的尊严的观点很显然衍生于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所有人作为神圣创造的产物在诞生之时就拥有了上帝赋予的一些权利。该理论早在启蒙运动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但是约翰·洛克在1690年发表的《政府论》一书中才第一次正式地讨论这一概念。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对自然权利理论显然烂熟于胸;他们,还有其他殖民者,并不仅仅阅读洛克的著作,同时将基于洛克自然法则理念而制定的英国习惯法视为其殖民特征的一部分。因此,他们接受了“天赋人权”的理念,将之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

但是,正如伯纳德·贝林所指出的,随着殖民者逐步推动美国从英国独立出来,他们开始争辩上述理念。如果说权利是天赋的,是由造物主赋予每一个个人的,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将这些权利写下来,或者制定法典呢?但是,如果没有任何记录或者法典,殖民者又如何确保这些权利得到保护呢?而且,这些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早期,人们对自然权利的认识其实是非常模糊、非常概括性的。约翰·洛克将自然权利定义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而杰弗逊提出将“生命、自由和追求对幸福”作为人的权利,二者同样模糊不清。

有关人权性质在通过美国宪法的争论中变得格外热烈。有关宪法的争论除了涉及中央控制权的性质和程度问题之外(请见第四章),还包括针对权利性质以及宪法是否应该包含《人权法案》之类问题而展开的大范围的对话和讨论。支持《人权法案》的主要是反联邦党人,他们担心一个强势的中央政府会滥用权力。这一群体努力通过明确属于所有人的权利来保护个人自由(尽管开国元勋们所指的“所有人”只包括拥有财产的白人男性)。而反对将《人权法案》纳入宪法的联邦党人则利用自然权利理论来反对该法案,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与德鲁克的权利观颇为相似。他们认为,如果上帝是这些权利的原创者,如果人类己经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搞出一份正式的法案来宣布早已存在的事实。在反对《人权法案》的一次演讲中,本杰明·拉什表达了下述看法:

既然自然权利早在社会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我们大家在进入社会时又都在享受所有的自然权利,那么,试问,这些自然权利竟来自何处呢?用一份正式的宣言宣布我们的自然权利来自我们自身,这听上去难道不是很怪异吗?而要说这些权利是我们创造出的统治者给我们的礼物,而他们所拥有的所有权力又都是我们给予的,这难道不显得文理不通,显得十分荒谬吗?

对此,反联邦党人的反驳是,如果宪法不能明确哪些权利受到保护,那么总有一天,政府自己就会来确定这些权利,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确定。正如贝林所说的:

反联邦党人始终认为政府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的权利,而如果权利不能被明确,而只是简单地被假定为存在的话,那么,最终,就有可能是由政府中的某个人站出来说在何种情况下哪些具体权利应该受到保护;那样的话,就意味着控制政府的人可以以宪法之名,通过拒绝持不同意见者主张的权利,来压制他们的意见。

我们应该感谢那些反联邦党人,是他们给了我们《人权法案》。殖民者从1689年英国的《人权法案》中汲取了该法案的思想,也汲取了其中某些具体的权利。英国也曾纠结于自然权利观念,纠结于如何更精确地确定这些权利的内涵外延和赋予对象。我们在第一章和第四章中讨论过政治理论家埃德蒙德·伯克反驳了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概念,认为它定义模糊,伯克声称,英国人(广而言之,也包括受英国习惯法保护的美国殖民者)是从制定英国宪法和《人权法案》的前辈们那里继承了其权利,是前辈们给英国人留下了这样一个特定的民族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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