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将价值观注入一个组织,就要在该组织结构中创造一种文化。要将人团结起来,大家共同努力来建立组织的文化——所谓文化,就是组织里的人解决该组织重复发生的各种问题的方式方法。一个特定区域,一个国家,其历史、政府、风俗和政治制度在影响一个组织履行其各项管理职能方面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管理层可能会影响组织的文化。有能力影响和塑造文化给管理层提供了重要的机会,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正如德鲁克所观察到的那样:

管理是——也应该是——受文化影响的;反过来,管理过程和管理者也塑造了文化和社会。因此,尽管管理是以一种组织起来的知识,因为如此可以到处应用,同时它也是一种文化,但是其并不是“与价值观无关的”科学。

但是,也有不少案例表明,有不少人将管理和商业看成是与价值观无关的事业。很多时候,人们会用市场制度是非道德的这一事实作为一种借口。例如,乔治·索罗斯就自己在引发20世纪90年代末的亚洲金融危机方面的作用发表了如下评论:

我到那里去,纯粹就是为了赚钱。我不能考虑,也不会考虑我的所作所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我也并不因此就有犯罪感。因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无关道德的,因此,怎么会和犯罪有关呢?……我也没有理由不去那里,因为——事实上,有趣的是,那就像是在市场上——如果我不去那里的话,别人也会去拿走一切的……不管我去不去那里,我不过就是一个投机者,那些财产总是会被人拿走的……那些财产被拿走,可不是我的错。因此,我压根就没有任何犯罪感。

还有一个关于市场行为无关道德的案例,波音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哈利·斯通塞弗因为和公司内部的一位女性员工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而在2005年3月7日辞职。在说明斯通塞弗辞职的原因时,波音董事长卢·普拉特说:“董事会认为这些事实说明哈利做出了糟糕的判断,因此会影响到他领导公司的能力。”但是,接着普拉特又继续解释:“这一事件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但是董事会认为这种关系违反了有关损害公司声誉的准则。”是公司在潜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遭到了侵犯,而不是首席执行官的行为给其他员工造成了负面的道德后果。换句话说,该行为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不过是其对波音公司的声誉造成的损害是不可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道德行为和企业道德行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斯通塞弗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只不过是判断上出了点偏差,当然这一行为的确危害到了波音公司所在市场上的声誉。

如果说上述行为并没有触犯波音公司的行为准则,那么波音的行为准到底是什么呢?其董事长的回应听上去很像法律辞令,根本不是伦理或者道德语言。一个管理者做出的某一可疑行为,如果根据《萨班斯法案》不算违法的话,那么它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为规范伦理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和制度,例如《萨班斯法案》,显然永远不可能替代企业管理者必须坚守的更高的诚信标准。

波音这一事例让我们理解了,德鲁克为什么要批评所谓“商业伦理”的趋势,批评商业中不再强调诚信和道德行为的趋势。德鲁克坚信,一个商业组织是不可能存在所谓伦理的,只有人才有伦理,而认定什么才是符合伦理的个人行为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伦理只有一条规则,那就是个人行为的规则,这一规则既适用于王子也适用于贫民,既适用于富人也适用于穷人,既适用于强势人群也适用于弱势人群。在犹太-基督教传统看来,伦理原则承认所有人都是相同的造物——不管其造物主被称为上帝、自然,还是社会。

要真正理解德鲁克的价值观,必须理解作为其思想根基的犹太-基督教传统。对于德鲁克来说,对个人而言是不道德的行为对组织而言也是不道德的行为—世界上并不存在脱离个人道德行为的所谓商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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