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多系统组织架构的必要条件
成功管理一个以多系统架构为基础的组织有着非常严格的必要条件。首先,要完成某个计划,必须有一个愿景,该愿景要由来自组织中多个部门的成员以及来自组建跨组织团队的组织成员所共享。这一愿景必须转化为对多系统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来说都非常清楚的目标。参与者之间的人际关系必须是建设性的、足够紧密的,因为这些关系将填补正式权威缺失所造成的空白——不同组织内的人要向伙伴组织的上司汇报工作。为了应对来自不同组织的人,必须用人际关系来替代不复存在的正式权威。
由于多系统架构里的责任和权威比较松散,而且通常不够清晰,每个成员必须为整个计划的成功担负起责任,并且在整个计划进行过程中时刻待命,准备填空补缺。如果没有共享的愿景、价值观、目标、责任和个人忠诚,那么要想让计划取得成功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也使得多系统的架构极其脆弱,容易失败。
尽管如此,多系统架构还是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阿波罗登月计划。“但是,该计划需要清晰的目标、贯穿整个队伍的高度自律以及能够在各种关系和沟通中承担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
结论
德鲁克对联邦主义原则的接受体现了他自己有关管理学作为人文学科的观念,也体现了联邦主义在建立一个尚能容忍的社会这一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通过分析过去的人们是如何处理今天的我们也同样遇到的问题——在领导力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人性问题、调和个人权利与和众人需求之间的冲突的问题、权力和权威的滥用问题——德鲁克为公司和其他类型组织的管理提供了实际的解决方案。他最终倡导的理念是建立一个由分权的多样化组织构成的有效运转的社会。政府和商业领袖长期以来在建立一个由有效运转的组织所组成的社会这一目标时遭遇到许许多多的困难,这使得德鲁克变得悲观起来,转而创造条件来建立一个尚能容忍的社会,而不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社会。
建立一个由多元化的各类组织所构成的尚能容忍的社会需要解决一个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分配。联邦主义提供了组织和分配权力一种模式。但是,在许多企业和政府中,联邦主义并不是没有缺陷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把主权交到了人民手上。这样,他们就避免了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原本不可避免的冲突问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承认这样的冲突仍然会存在,但是他也指出,总是陷于无休止的猜忌也是毫无益处的;更好的方法是,“将我们的注意力完全转移到宪法所界定的各种政治权力上,既要与其性质相符,也要与其程度相符。除此之外的每一件事情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智慧和决心来解决;由于他们的手中握有天平,所以我们希望他们能够永远审慎行事,努力在宪政上保持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的平衡。”在漫长的历史中,美国的最高法院审理了大量公共和私人案件,其中做出了很多针对联邦和各州权力的判决,这些判决都明显地带有美国宪法所遗留下来的上述模糊性。
联邦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和推广更是为我们处理权力分配和个人自由这类复杂问题提供了更加深刻的教训。正如丹尼尔·埃拉扎尔所指出的那样,欧盟己经采纳了联邦主义概念来强调经济一体性,同时保持各民族国家的主权。像印度这样的多民族联邦在努力平衡针对联邦政府到底应该以什么为优先任务的不同观点的时候,既面临多文化主义所带来的挑战,也面临其所带来的机遇。商业机构曾经纠结于,还将继续纠结于权力的模糊性问题。在当今这个网络化、联盟化的世界里,究竟该由谁,在哪些决策上,拥有何种程度的权力呢?撇开其他不谈,联邦主义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试图将个人自由和中心凝聚力都最大化的各类组织,其权力模糊性通常都是内在的,不可避免的。
从德鲁克所有作品总结出来的管理学作为人文学科的实践,为管理社会上的各类组织机构提供了一个可以实现的实用模式。管理学作为人文学科考虑到了人性的现实情况,考虑到了下述事实:人类是不完美的,即使在表现最好的情况下也需要监管,需要指导,需要更大的道德基础将其行动引导到预期目标上去。将管理学作为人文学科来践行,并不能完全避免未来不再发生丑闻,也不能完全避免做出错误的决策。但是,它确实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现实可行的办法,来管理好个人、组织和整个社会的行为。或许,它真能把我们引向一个尚能容忍的社会这一方向上来。
【注释】
1、联邦主义是宪政主义诸多概念中的一个概念。宪政主义同样体现了德鲁克所描述的组织对制衡制度的需要和利用制衡制度的情况。
2、我们使用“公司联邦主义”这一用语来描述在公司治理中运用联邦主义原则。这一点不应该混淆于关于另一种公司联邦主义——联邦政府对公司行为的监管。
3、关于民众自主权的起源的全面探讨,参见Bailyn (1967, pp.198~229)。
4、埃德蒙德·伯克和美国联邦党人都坚信,在制定民主的宪法时,需要将共同利益置于派别利益之上。美国宪法获得通过之后,伯克《法国大革命感想录》一书中提出了有重大指导作用的政治理论。美国的宪法是仿效英国宪法的,伯克则是英国宪法的最主要的诠释者和拥护者。在Idea of a Perfect Commonwealth一书中,大卫·休谟论证了中央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他对联邦主义者的影响是无远弗届的。
5、 在这些更多有关公司联邦主义的原则方面,我们尤其需要感谢查尔斯·汉迪的贡献,他在《平衡公司权力:新联邦党人文集》一文中对这些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6、人们总是将辅助性原则与宪政联邦主义错误地关联在一起,但是前者其实更多的是天主教社会思想的独特原则,与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并没有什么关联。参见Carey, 2004; Grasso, Bradley; Hunt,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