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下放原则
在欧洲,许多人将逐渐熟悉权力下放原则,因为它已被纳入《欧盟宪法条约》(或称《欧盟宪法》)的草案(2003年7月18日),也出现在欧盟(EU)其他的几份文件中,其中包括《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欧盟引入该原则,主要是为了确定欧盟内部的权力分配(Henkel, 2002)。欧盟还进一步提炼了该原则,使其符合欧洲法院几项重要的司法裁决(Burea, 1998)。然而,权力下放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应用却模糊了其道德内涵。
“Subsidiarity”(权力下放原则)一词源于拉丁文“subsidium”。对罗马人来说,“subsidium”的意思是“从储备品中给予帮助”,帮助对象是战争中的先锋部队;而权力下放原则反映了这一活动。从本质上来说,它表明在给予支持的同时,仍然承认接受者的积极性和能力。最初,这一原则既不是一项规定,也不是一条政治原则,而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道德原则,是天主教社会传统的一部分。严格来讲,虽然这一原则可追溯至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但实际上,首次引入该原则是在19世纪;而到了20世纪,权力下放原则才被系统地阐述为确切的术语。下文给出了对权力下放原则的精确解释:
“高一层级的社区不应干涉低一层级社区的内部生活,从而剥夺其职能,而应在其有需要时给予支持,并帮助将其活动与其他社区的活动协调起来,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教皇保罗二世,1991)
为了准确理解权力下放原则,还需要作进一步阐释。首先,权力下放原则源于“人类生来就被赋予存在的理由和自由”这一观念,并考虑了每个人和人类群体的尊严、独特性和多样性,以及其社会特点,还考虑了每个人作为人本身的发展能力,而这一能力应得到培养。
第二,权力下放原则是一种道德原则,不是一条实用主义的规定或仅用于决定权力分配的纯粹政治原则。实际上,所有有关该原则的阐述都包含明确的道德内容。根据上文所述,违背该原则就是违背公共利益。在阐释权力下放原则的场景中,公共利益被理解为“使群体和个人更加充分、更加轻松地实现成就的社会条件的总和。”因此,公共利益与人类成就密切相关,它是任何社会、任何人类活动(包括生产过程)都渴盼达成的首要目标。
第三,由于权力下放原则不是唯一的社会道德原则,因此,需要共同考虑该原则与其他有关社会生活的道德原则,这些原则源于相同的基础,我们需要审慎地对其加以协调。在这些其他原则中,一致性原则、权威和参与有关的原则尤其重要。一致性原则认为,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都应根据各自的能力,为其所在社区的公共利益做出相应的贡献。权威原则要求每个社区都有一位当权者,协调为达成共同目标所做的工作。参与原则要求社区成员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社区管理。
第四,权力下放原则是一种反思原则,而非机械性的规定。其应用需考虑任一情况下的所有重要因素。正因如此,在实践中应用该原则的方式因具体情况而异。
第五,权力下放原则指出,低一层级社会团体能完成的事情,不应转移给高一层级组织实体或社会实体。而上文已提到,权力下放原则需要与其他社会道德原则一同考虑,尤其是权威原则,且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因此,权力下放原则不仅不会消除组织或社区中的权力,还可以防止出现排斥自由和多样性的独裁主义,以及低一层级个人或团体的无序活动。
第六,当权者必须确保个人和团体的主动行为有利于整个社区的利益。这一目标要求协调社会团体,并保持社区内部的秩序。
第七,权力下放原则间接要求个人和低一层级的社会团体尽其所能。它提出了一些积极要求,包括企业家精神、主动性、以及尽个人最大能力取得一定的成果。换句话说,权力下放原则要求既享受自由,也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权力下放原则指出,高一层级的实体有责任培养、鼓励和激励低一层级团体的主动性和活动,并给予支持。
第九,权力下放原则也考虑到,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低一层级的团体无法完成一项必要的活动,即使他们已经获得一定的帮助,高一层级的团体可以、也应当去实施这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