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本文所分析的案例,即西班牙中型企业Fremap进行的组织改革,反映了几项道德要求,其中包括权力下放原则。该原则并不是用于克服无效的官僚主义组织形式的模型,而是能为涉及后官僚主义组织提供道德基础的道德框架。
Fremap的改革自然需要新的技术和管理体系,但它也应该牢牢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管理者都已意识到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Fremap的CEO阿尔瓦雷兹先生指出,商业活动既需要考虑“经济价值”,也需要考虑“人的价值”,公司应通过这种符合人类发展的方式来组织工作,以实现效率(Alvarez, 2003)。这一观念反映在Fremap新的公司文化中,根据CEO的说法,有了这种文化,“在一种可被称为‘人本主义’的管理背景下,人——包括员工和客户——获得了更重要的位置。”(Alvarez, 1996, p. 178)。
权力下放原则认为,一个高一层级团体不应吞并或妨碍低一层级社会团体做其力所能及之事。同时,高一层级的机构和管理层需给予低一层级部门支持,帮助其执行工作,发展其能力和技能。这种支持可以包括适当的培训、信息技术的使用、恰当的建议,以及良好的反馈等。
应用权力下放原则需要具备支持员工发展自我能力的组织形式。这要求我们将实权与责任下放给组织内部的员工和低一层级的团队,并认可他们的权力和责任。但权力下放原则并非一种技术或管理工具(与“授权”不同),而是一种道德哲学。它关心的是人的自由、尊严、多样性和人在生产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组织应同时应用权力下放原则和其他适用于人类社区的社会道德原则,这些社会道德原则包括权威原则、参与和组织内部的团结一致(合作),且必须适合每一个个别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组织中的权力下放原则并不会排斥实施某些规则和程序的必要性,这些规则和程序可确保实现协调和公共目标,这一点值得注意。
同样地,权力下放原则并非官僚主义形式的替代品,而是后官僚主义组织形式的道德基础,甚至是员工参与度颇高的适度科层制的道德基础。正如上文所述,它是一种反思原则,可以通过实事求是地思考特定情况,促成合适的组织形式,这些情况包括员工能力、技术、系统和其他可用工具。
本文案例分析清楚地表明,在实践权力下放原则的过程中,最高管理层的作用十分关键。管理者必须意识到,人不只是产生利润的工具或资源,而是应被当作人本身来培养的自由个体。基于此,管理者需要给员工适当的培训和支持,鼓励其主动性和企业家精神。最高管理层需要致力于在多样性中保持统一,以实现整个组织的目标。为此,组织可以鼓励和协调各项活动,保持流畅的沟通,以及对其他文化价值观的信任与合作意识,其中包括对公司的归属感。在现实中,公司就是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社区。
一个人享有的自由越多,责任就越大。因此,当员工不再只是命令的执行者——工业机器中的一个齿轮——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管理自己的工作,那么,他们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去做任何力所能及的事,以提高主动性和培养企业家精神。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形式的道德基础,包括权力下放原则,并非如实用主义思维所示,是一种华丽的辞藻或多余的东西。相反,如本文案例分析所示,该原则确保了工作的组织与关键道德要求的一致,也保障了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人性。当然,权力下放原则与其他任何道德原则相同,其本身还不足以为设计组织形式提供一个坚实的模型。这种模型要求考虑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诸多方面。然而,如果摒弃道德,所有这些方面只会促成缺乏人道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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