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权:组织内部的产权问题
人们更关心私有财产,而很少关心公共财产……当他们认为有人照料某个公共事物时,就会对自己的职责置若罔闻。
——亚里士多德
在剑桥大学攻读硕士时,我曾和两位同学在特洛布里奇租了一套公寓。通往公寓的路没有一条是安全的,社区环境非常恶劣。有一次夜里步行回家时,我甚至逃脱了一次抢劫。住户需要带着垃圾,经过建筑物一侧的消防通道将垃圾扔到胡同里的垃圾箱。然而有些懒惰的住户会将垃圾直接扔到消防通道,以至于过不了几天消防通道就被塞得满满当当。
即便有些讲卫生的租户不想随意处置垃圾,但堆积如山的垃圾堵塞了他们去往垃圾箱的胡同。胡同不属于任何人,也没人有能力阻止其他人乱丢垃圾。这就是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典型写照。公地悲剧的概念由加州大学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首次提出。他描绘了牧民在公共牧场放牧时发生的情形,而这个共享的牧场即为公共财产。
理性的牧民会追求自己的利益,于是就将尽可能多的牲畜赶到公共牧场吃草。如此一来,他将这些牲畜卖掉后,得到的收人全部归自己所有,而且无需为公共牧场承担任何损失——直至牧场上的草被牲畜吃光。
此外,每个牧民都没有对牧场从长计议的想法,因为他们都知道,即使自己不过度放牧,也会有别人这么做。此处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如果所有人都没有从保护资源中获得收益,就不会有人对资源负责。资源也必将因此而被无效利用或过度使用,直至枯竭。
在现实中,很多问题的出现或商机的丧失,罪魁祸首都可以归结于公地悲剧。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对公共领域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或者根本没有责任归属。在科氏工业,我们以决策权来复制私有产权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及责任。就像在科氏,我们把每位员工都当做企业家一样,我们把决策权视为组织内部的产权。
在现实世界里,公地悲剧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残酷案例,那就是发生在2010年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DeepwaterHorizon)钻井平台漏油事件。事故起因是位于梅肯多区的一口海上油井发生井喷并引发了爆炸,该钻井平台由越洋钻探公司(Transocean)拥有和运营,为英国石油公司(BP)提供钻井服务,当时有几名来自哈里伯顿石油公司的员工提供技术支持。
这次事件导致11名钻井工人遇难,数十人受伤,而且最终给深海生物和环境造成了惊人的破坏。在灾难发生当日,英国石油公司CEO似乎对罪魁祸首已深信不疑。在接受CNN采访时,他声称:“对海上钻井平台安全承担责任的应该是越洋钻探公司,钻井平台、设备和工作人员都是他们的人,制度和安全控制流程也由他们制定。”
如果合理设置决策权,这场爆炸或许可以避免。在涉事的三个不同机构以及所有聘用人员之间,阻止非安全流程的责任和权力到底应该交给谁呢?如果英国石油公司在决策时就意识到风险的程度和发生几率,这场爆炸还会发生吗?
正如本章开头所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们更关心私有财产。”因为资源所有者不仅要利用其实现收益,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任何人都没有该资源的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不清晰,那么必然会导致资源浪费。
如果不能明确界定责任范围,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引发有意义的主动行为,也不可能让犯错者承担责任。如果资源所有权不够清晰或者干脆无人拥有,那么,也就没人对这种资源的有效使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