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P被收购之前,职位的安排基本取决于资历和谱系。在科氏工业与员工讨论角色、职责和要求时,我们看重的是他们的比较优势。因此,我们废弃了繁琐复杂的工作职位描述以及其他毫无意义的衡量标准。现在,每个职位的职责和要求都清晰、简洁、明确。

要领会和行使这样的决策权显然需要时间,因此,我们对GP的改造历经数月,中间穿插了深人的大规模培训课程。以往的收购经验告诉我们,收购后立即改变职责权限往往会招致混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导致项目、行动停顿,或是破坏性拖延。

我们还对其他决策权类型进行了迅速调整,这样就无需再以既定预算作为批准资本开支及薪酬激励的标准。

现在,决定结果的是每位员工的决策好坏及决策等级。一般情况下,预算不再是控制决策的工具,每个决策都相互独立,具备自身的特点,不会对其他决策造成影响。

随后,我们将公司的全部信贷决策授权给GP的信贷部门,这与以前的工作方式大相径庭。此前,尽管信贷项目的限制条件由信贷部门设定,但业务部门却有权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推翻信贷部门的决策。这种无视信贷权限的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引出没有盈利的信贷决策。

随着业务部门开始与信贷部门展开合作,分享各自的观点和知识,GP不仅增加了考虑风险条件的全面性,也提高了信贷决策的盈利性。

未改革前,大多数信贷部门不会因带来净收益而得到奖励,却会因为造成损失而受到处罚。因此,对于达到既定违约风险水平的贷款申请者,他们通常会拒绝。

科氏工业则鼓励信贷分析师敢于承担风险,只要利润足够高,就可以为贷款提供依据。特定产品的利润越高,我们敢于承受的信贷风险水平也越高。

在GP,信贷部门绩效还有另一项改进,就是按决策对业务盈利能力的贡献度为团队成员论功行赏,而不是只在其规避损失时给予奖励。

在自由社会中,一个利用其产权为客户及社会创造价值的企业家总会得到回报,同样,在决策权明晰、有效的环境下,一个英明决策的制定者也应受到相应奖励。

决策权的优化

随着我们将MBM的“决策权”维度落实到全公司,科氏工业的创新速度大大加快。不论企业规模大小或从属哪个领域,对决策权做出清晰的定义并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必将造福所有企业。

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要求我们专注于最佳机会,深入了解每位员工,并将合适的人安排到合适的岗位,有效地开展试验与探索,迅速而高效地加以普及,并积极寻求短期与长期突破性创新之间的平衡。

换句话说,按照创新的本质属性,我们需要不断讨论和调整,以动态方式应对决策权问题。

对于有原则的企业家,如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带给客户的价值多于其他厂商,那么,他们就获得了良性利润,进而赚取了财富,否则他们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方法的社会职能显而易见,即通过持续不断的财产转移,让有能力利用这些财产改善他人福社的人成为财产所有者。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指出:“谁应该拥有哪些财产,谁应该承担哪些工作,一切由市场决定。所有决定都并非一成不变,相反,它们几乎每天都在变化。同样,按照决策权的最优配置,权力也应不断转移给能利用其为公司创造良性利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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