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什么可以作为道德力量呢?确实有很多人试图以共同的宗教价值观、人权观念以及为参与这一探求过程的众人所共享的其他美德为基础,来建立全球性的伦理和道德准则。1例如,1899年的海牙公约和1925年的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上试图基于对人权的共同理解而设定战时行为准则的早期努力。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则更明确阐述了一系列普世性的关于人的自由和权利,尽管是从西方的视角(甚至可以说美国的视角)制定的。在那之后不久,1948年12月,联合国发布了人权宣言,详细列举了联合国大会认为是普遍适用于人类全体的30条权利。该宣言是在冷战时期起草的,因此遭到了不少非议;在1955年的万隆大会上,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日益增强,他们发表了他们自己的原则宣言,旨在促进人类发展,维护人类权利。这些文件都是在争议基础上得以形成的,这一事实本身也表明,找到真正放之四海皆准的价值观始终是一项艰难的努力,特别是在地缘政治的层面上。
另外,一些国际组织也在寻求解决方案。正如格里菲斯爵士所说的那样,试图正确定义“一种新的全球性伦理,以此作为国际社会之基础”的努力由来已久。1973年,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欧洲管理研讨会第三次大会上,参会成员起草了一份伦理准则,后来被称为《达沃斯宣言》。该准则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了各类组织与其供应商、顾客、竞争对手和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尽管该准则强调公司需要投资回报率和利润率,但是它也同样强调了下列事实,那就是:“管理层必须是为其员工服务的,因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中,领导层必须把那些被领导的人的不同利益有效地整合起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层必须确保为员工创造持续性,确保他们真实收入得到提高,以及对工作场所实行人性化管理。”还有一些组织也在寻找针对自我利益的全球性解决方案;1988年,一个由穆斯林、基督徒和犹太教徒的代表组成的团体在约旦的阿曼就发布了一份《国际经济伦理之不同宗教信仰者共同宣言》。进入21世纪,在一个全球化的多文化环境下,有关价值观来源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忽视这一问题,也不是说,就算我们从越来越多样化的视角出发来考虑问题,但还是无法达成任何形式的共识。例如,商业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专家贝蒂娜·帕拉佐就针对美国和德国公司中固有的文化假设(关于这一点,她引用阿历克西·托克维尔的话,称之为“心态习惯”)进行过分析;她不仅揭示出了二者之间真正的差异,而且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找到共同之处的建议。
正如本书第一章所讨论的那样,德鲁克关于美德的一系列指导原则深深地植根于犹太-基督教的宗教传统。除了索伦·克尔凯郭尔对德鲁克产生的至关重要的影响之外,他还受到了源自亚里士多德的西方哲学传统的影响。现在,让我们检视一下这些哲学和宗教方面的影响。
圣奥古斯丁(354—430)
希波的奥古斯丁出生于北非,母亲是个基督徒,父亲是个异教徒。他曾在迦太基大学读过书。来到米兰之后,在安布罗斯主教的指导下,于387年皈依了天主教。公元395年,他被任命为希波主教,并在那里成立了一个隐修会教区。他因为清晰地界定了基督教的正统教义,比如关于原罪的教义,而闻名于世。奥古斯丁深受柏拉图影响,努力钻研诸如罪恶的性质和起源、自由意志的作用以及信仰和理性之间关系之类的问题。奥古斯丁对德鲁克著述的影响在后者有关自由和责任的讨论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对于德鲁克来说,自由和责任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他从积极的一面给自由下定义,认为自由不仅是指不存在针对个人行为的诸多限制,同时也指具备为超越个人得失的某个更高目标而决定采取行动的能力。德鲁克关于自由的定义来自于基督教的根源,尤其是汲取了奥古斯丁和圣保罗著作的精髓:“自由的根源在山上宝训那里,在圣保罗的使徒书信那里;自由之树所结出的第一朵花就是圣·奥古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