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鲁克谈权力的合法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德鲁克和联邦党人都试图将一种新的权力之源合法化。联邦党人不得不说服各州通过宪法,一旦宪法通过了,各州就要接受一个新的联邦政府,该政府将拥有超越各州政府的某些权力,只不过这些权力是有限的而已。德鲁克意识到大型工业化组织是构成现代社会的新实体,但是他担心这些组织所拥有的权力未必都具有合法性。因此,德鲁克在设计一个由组织构成的有效运转的社会时所采纳的方法,其关键一点就是各类组织的领导者所行使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

那么,什么才是合法的权力呢?合法的权力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德鲁克是如此阐述的:

合法的权力起源于这样一种社会信念:该信念是关于人的本性和人的价值实现问题的,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职能都建在这些问题上面。事实上,合法的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统治关系,这种关系能在基本的社会思想道德中找到其存在的合理依据……除非公司中的权力能够按照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合法性原则加以组织,否则的话,这一权力将不复存在。它可能被中央政府所替代——这倒不是因为政府想要该权力,而是因为消费者会迫使政府来行使该权力。

德鲁克指出,在美国,组织的权力只有在其反映出被一个民主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的情况下才具有合法性,这些价值观包括机会平等和个人自由。如果管理者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有悖于美国民主的大原则,那么社会就不会承认这些管理者或者其组织是合法的权力机构。

包括滥用权力在内的各种公司丑闻是不合法的权力的例证。许多领导者和渴望成为领导者的人身上都具有一个显著特征,那就是,渴望行使权力。德鲁克担心的正是这种不受制约、不负责任的权力:“任何人,不管他多么善良,多么智慧,或者多么审慎,一旦得以行使不受制约、不受限制、不负责任或者不合理性的权力,用不了多久就会变得独断专行、冷酷无情、丧失人性、任意妄为——换句话说,变成一个暴君。”

合法的领导力一定包括责任在内,这种责任是对组织使命及领导者属下的人所负有的责任。德鲁克关于领导力的概念与美国宪法制定者们的概念如出一辙;领导力是一种责任,而不是地位或者特权。

为了“使我们的工业制度中的统治权和决策权变成一种合法的权力”,德鲁克尝试了很多办法,其中一个办法是为行使职权的领导者的职能作界定。德鲁克指出,领导力意味着努力工作,领导力是达到某种符合期望的目的的手段。领导者负责招聘、组织和培训普普通通的男女,把他们聚集起来,去完成不寻常的事业。根据德鲁克的观点,有效的领导者根本不担心手下人有能力,反而主动鼓励和帮助这些人进一步提高能力。联邦党人,尤其是华盛顿,意识到,基于才能和成就而不是家庭背景来遴选内阁成员是极其重要的。德鲁克一脉相承,也强调普通管理者和高级主管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通过政治手段来争取到职位,其认为这是极其重要的。

德鲁克用任务来定义领导力。领导力一开始需要确立目的和目标。高效的领导者树立给力的价值观,包括有助于提升组织中的团队精神的价值观。领导者为自身和他人树立很高的行为和绩效标准。他们为整个组织设定优先任务。他们会通过个人观察,并使用及时的绩效评估标准和控制措施来时刻关注事情的进展。领导者也要确保组织当下的使命,不管是在面对环境的变化方面,还是在提升组织的能力方面,都是适当的、有效的。

一个高效的领导者靠自身努力来赢得追随者的信任。信任是诚信中的一个核心要素。领导者如果能做出正确有效的人事决策,包括招聘、安置、晋升和解雇等,就能够展示出诚信。只有为了组织的使命,不懈努力,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领导者才能赢得信任。高效的领导者都是楷模。

值得注意的是,德鲁克关于领导力和其多种任务的定义中并没有包含领导者必然会表现出来的特定的个性类型。德鲁克鄙视认为有权者都拥有“个人魅力”或者某些个性特征的看法:“领导力并不是指有磁性的个性特征,那可能不过就是巧言令色。那种特征不是‘交朋友和影响人’,而是溜须拍马。”在我们对联邦党人有关法定职权的模式所进行的比较研究中,乔治·华盛顿的案例发人深思。华盛顿绝对谈不上是一个潇洒的人物;事实上,正是他那颇为平淡的个性提升了其行为可靠、举止庄严的声名。华盛顿身为国家元首的合法性建立在其所取得的成就之上,而不是在其所拥有的某些所谓领导力特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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