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联邦主义的原则
有好几个管理学者都看到了联邦主义原则在公司里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公司联邦主义原则的来源不仅包括美国宪法、《联邦党人文集》、文艺复兴时期的国家理论以及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启蒙运动中的观念,还包括大卫·休谟和埃德蒙德·伯克4的启蒙运动哲学思想,还包括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当代思潮。
辅助性原则6
辅助性原则这一概念在天主教教堂中有一段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1年教皇列奥八世所颁布的教皇通谕,该原则又在1991年教皇约翰保罗二世所颁布的教皇通谕中有了进一步发展。该原则主张,任何一种职能,如果能够由下一级的实体承担,就应该由该实体承担。这是有关授权的反面假定。根据辅助性原则,权力和权威应该归属于组织中能够行使该权力和权威的最低层级。当然,这不包括那些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生存的重要决策,这些决策必须留给更高层次的权威。
德鲁克将英国人在印度次大陆长达两个世纪的管理实践作为管理方面的楷模,其组织就是扁平的,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这一经典案例也生动地体现了上述辅助性原则。
只通过采用三层管理制度,英国当局就做到了对整个印度次大陆所有事务的有效管理:9个邦级官员,100个地区官员,加上100名左右向地区官员汇报的公务员。英国人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建立了一个信息流动制度,确保每一个地区官员都能做到以下几点:
§ 明确过去一个月对自己所管辖的地区的期望;
§ 描述过去一个月有哪些任务半途而废了,有哪些任务,其实际执行情况与期望的不一致;
§ 给出对下一个月的各项任务的期望;
§ 把报告提交给相关邦里的主管,后者会向地区官员进行详细的反馈。
现代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能够让辅助性原则体现出比印度这个案例更大的效果和更高的效率。但是,这一案例仍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完全行得通。
相互依赖原则
相互依赖涉及前面讨论过的主权分裂问题:“联邦和邦联是不同的,在邦联中,每个州并不把主权交给中央,也不试图从邻近的州那里获取什么”。而相互依赖则为一个实体中的不同单位进行整合提供了合理依据;这些单位“跟需要中央一样相互需要”。而且,除非联邦能够对下属的各个有权单位有所贡献,为其提供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只有由该组织的中心(总部)来提供才能既有效果又有效率,否则的话,各个有权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去成为整个联邦的一个组成部分。
协同控制与公司治理制度
汉迪所列举的公司联邦主义的最后一个原则是建立协同控制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必要性。协同控制既能使经营各个独立单位的高管们对其绩效负责,又能使经营整个的高管们对其绩效负责。正如汉迪所确认的那样,对一个企业的“监理和冶理”,其目的在于找到一个等同于民主政府中三权分立一样的制度和做法:
管理是一种行政职能,负责出成果。监理是一种司法职能,负责监督在出成果的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各种标准、秉承伦理原则。治理是一种立法职能,负责管治管理者和监理者,最重要的是,负责企业的未来发展,负责战略、政策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