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尽管人民主权这一概念早在美国革命初期就己经产生了,但是大多数美国人都对人渴望获取更多、更大权力的本性有着清醒的认识。将权力分散给不同的单位,以此来防止权力过多地集中于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手中,这可以说是早期美国政府的重要特征。弗吉尼亚州、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宪法都含有将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并且各自独立的条款。

关于美国宪法的争论还包括对新成立的联邦政府三权分立的性质所展开的激烈讨论。考虑到美国人了解这一概念有着相对较长的历史,反联邦党人特别关注宪法的这一方面就很好理解了。反联邦党人针对的是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的关联;例如,行政和立法机关同时拥有缔结条约的权力,因此持反对意见的人士担心这一例子以及其他例子中的权力混杂现象可能会有损美国早期三权分立的政治理想。

麦迪逊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篇直接回应了这些批评意见。他指出,尽管所有州的宪法都包含了确保三权分立的条款,“但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找不到不同部门的权力确实是绝对分开、井水不犯河水的。”简单地说,仅仅因为宪法中有这些内容,并不就意味着政府真的能够依法行事。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麦迪逊提出了一些确保三权分立原则能够在实际中得以贯彻执行的具体方法。麦迪逊给出了一连串清晰的指令,每个权力部门都可以保有“自己的意愿”,但同时“在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上尽可能少发挥作用”。但是,能够真正防止权力滥用的最佳手段是将个人的抱负与整个组织的目标结合在一起,同时还要认识到人的本性:

为管理每个部门的主管提供各种必要的合法手段和有效的个人动机去抵制其他人的侵犯,这是避免多种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最有效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与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一样,防守之条款必须与攻击之危害相匹配。应对人的野心,必须借力打力。人之利益需与其所在地之合法权利相关联。采取措施控制政府中的权力滥用现象实属必要,这也许反映了人的本性。但是,政府本身是什么?难道不是对人的本性的所有反映中最集中的一种吗?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的话,那么政府就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是天使来管理人,那么对政府的内外控制也就都不需要了。建立一个由人来管理人的政府,有一个很大的困难,那就是:你必须先帮助政府控制住被统治的人;然后,再让政府控制住其自身。

由于美国很早就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经历,联邦党人将这一原则写进了宪法。但是,他们关于这个概念的看法有发生过变化,从最初线性的制衡这种静态观念转变为更加现实的看法,认识到其中存在人的本性问题而不仅仅是组织的结构问题。

联邦主义和德鲁克的目标

美国人有过在18世纪围绕宪法展开争论的经历,当时面临的问题仍在困扰现代的各类组织。正如美国宪法制定者们一直担忧“多数人的暴政”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中少数群体的利益,或者一个热情过度的少数群体可能会引发社会混乱一样,今天的组织也关心如何鼓励不同的意见,同时又不会导致恶意攻击。公司伦理方面的培训和领导力技能的发展似乎在努力给今日的高管们灌输管家精神的价值观,灌输智慧,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明白组织有责任对不良行为的产生保持最基本的警惕。民众对于高得惊人的高管福利和不符合伦理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谴责,使管理者权力的合法性这一问题浮出了水面;这些高管们真的是因为自己的才能和成就而身居高位吗?还是仅仅因为拥有某种特权?在当今架构更为扁平的公司中,权威和权力在整个组织中更为分散;正如美国的开国元勋在界定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有关的人民主权时费尽周折一样,今天的各类组织也经常要考虑,遇到问题,谁来做出最后决策?在团体性项目中,究竟谁对最终结果负责?最后,现代组织中的共享型领导力使权力分立的灵活性更大,结构化程度大大降低;与汉密尔顿和其他人所遇到的问题一样,组织所遇到的问题更多的是关于如何管理人的本性,而不只是构建一个由事业部或各部门组成的正确的组织结构。

正如德鲁克在针对罗萨贝思。莫斯·坎特的反驳中所显示出的那样,如果我们的理解是对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德鲁克的学说是非常实用的,既考虑到了人的本性,也考虑到了组织的现实。这一结论,只要深入地分析一下联邦主义在德鲁克有关管理和社会的著述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难得出。跟联邦党人一样,德鲁克致力于为社会规划一个蓝图,他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既能遏制人性中最丑恶的倾向,又能释放人为善的潜能。美国宪法制定者们是在一个相对同质化的社会中努力设计治理框架,而德鲁克却是试图为现代的工业化世界找到一个尚能容忍的社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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