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
主权的性质问题一直以来是美国革命背后的主要争议之一。主权的概念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进入英国的政治思想当中的。其信念是,世界上存在着一个单一的、不可分割的、高于一切的权力根源;所有的实体都需要服从于这一终极权威。尽管传统上这种主权属于君主,但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人将议会视为终极的主权、但是,随着英国议会所颁布的法律日益增多,有些法律显得随意而不公正,导致各个殖民地都被激怒了,他们开始挺身而出,挑战英国不可分割的主权概念。有些殖民主义者指出,议会只具有对外监管的权力,而没有对内征税的权力。最终,美国革命者开始争辩说,真正的主权是属于人民的,政府权威必须限制在某些领域之内。3
当联邦党人提议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来统管所有十三州时,反联邦党人重新提出了独立战争之前就已经提出过的观点。反联邦党人警告说,英国人在关于议会主权方面也曾说过同样的话。美国革命归根到底己经从事实上反驳了下述这一根本原则:一个政体是可能代表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并且能够处理好税收等问题的。反联邦党人所问的是,如果主权事实上是不可分割的话,那么两级主权政府(即州和联邦)如何才能平等地进行统治呢?关于主权的问题同样也促使反联邦党人重视《人权法案》;如果不能确定联邦政府的权力的边界,那么谁又能保证新的主权力量不滥用其权威,不重蹈英国的覆辙呢?
联邦党人不断地改变立场,努力将人民主权这一革命观念纳入宪法:真正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最终的结果是,但凡是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及的权力都要交到人民的手中。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六篇中对这点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他指责反联邦党人没有能够看到:“不管其衍生形式归属于谁,终极的权力必须归属于人民;而且,两级政府之间是否有哪一级政府能够牺牲另一级政府的利益来扩大自己的管辖权限,这一点不仅仅取决于不同政府在目标或技能方面的差异。”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对人民主权做了阐述:
因此,依其原意,凡此种种均不适用于宪法,宪法是公开宣称建立在人民权力的基础上的,由人民最直接的代表和仆从来贯彻执行。严格地说,人民不必交出任何权力;而当他们获得所有权力的时候,他们自然没有必要保留某些权力,“我们,美国人民,为确保我们自己以及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特受命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对民众权利更大的承认,远胜于一些州所通过的警句连篇的《人权法案》,殊不知,这些警句更适合出现在伦理学论文中,而不是政府宪章中。
尽管《美国宪法》最终也包含了《人权法案》,但是上述争论揭示,联邦党人在有关主权方面的态度有过明显的改变。面对新兴的联邦政府,人民主权是克服不可分割的主权这一两难困境的一个手段。正如伍德所指出的,“只有让人民自己,而不是任何立法机构的代表,成为所有权力最后的、不受限制的、持续不断的行使者,联邦党人才能解释得清楚新兴的联邦主义理念有别于18世纪的主流思想,该理念认为各州的立法机构和联邦的立法机构能够同时、平等地代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