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社会

知识社会是一个雇员社会。传统社会,或者说制造企业与蓝领制造工人崛起前的社会,人人并非独立。托马斯·杰弗逊设想的独立社会里,小农场主是自己农场的主人,除了自己的妻儿无须他人帮忙就能耕种。这种设想从来都仅仅是空想而已。历史上大多数人都需要依赖别人。不过他们并非为一个组织工作。农场上的奴隶、农奴、帮工为自己的主人工作,手工作坊里的工人和学徒也是如此。商铺的售货员和推销员为商人工作,而家仆,无论自由与否,也在为自己的主人工作。以上的人都在为主人工作。当蓝领工人第一次在制造行业出现时,他们还是在为主人工作。 

1854年,狄更斯曾在自己的伟大作品(《艰难时世》)中描绘了一所纺织厂里激烈的劳资矛盾,而那个厂里的工人是在为工厂主工作。他们不是为了工厂在工作。只有到了19世纪晚期,工厂才取代工厂主成为职工的雇主。而只有到了20世纪,公司才取代工厂成为雇主。只要在现在这个世纪,主人才被老板所替代,而99%的情况下,老板自己也是雇员,老板之上还有老板。而知识工作者既是拥有老板的雇员,也是拥有雇员的老板。 

以往的社会学科并未研究过组织,如今的社会科学很大程度上也仍是如此。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在他1888年的著作《社区与社会》中,将已知的人类群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区,另一个则是社会,前者是有机的、命运的,而后者则具备结构,很大程度上受社会控制。 

滕尼斯从未提及过组织,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的其它社会学家也同样没有。然而,组织既不是社区,也不是社会,虽然它多少具备一些两者的特征。组织不是命运。人们总是能够自由选择是否加入一个组织。人能够自由选择成为一个公司或者政府机构的一份子,或是在一所大学做教职人员,而非一出生就决定了的。一旦移居,就可以离开原来的社区。组织也并非社会,因为组织并不接纳成员的所有身份。一个公司的市场调研主管也是其他几个组织的成员。她可能是某个教堂、某个网球俱乐部的成员。如果她是个美国人的话,还很可能每周在某个当地的非盈利组织中工作五个小时,比如在女童子军里当带队。换句话说,组织并非真正的集合体。组织只是工具,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早期也曾有过组织。17世纪形成的职业化军队就是组织,它既不是社会也不是社区。由1809年成立的柏林大学发展而来的现代大学也是组织。 

教职员工可以自愿加入或离开一所大学。公务人员也是如此。它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之后蔓延到欧洲大陆,最后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和明治时期的日本(美国要到1933年或是二战之后才出现)。但这些早期的组织只被当作例外。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组织,第一个不被人当作例外而当作后来组织原型的组织,自然是1870年之后才诞生的现代商业企业。这也是为什么今天一提到管理——作为一个组织的特定器官——人们还是首先会想到商业管理。 

随着知识社会的兴起,社会成为了一个组织化的社会。我们大多数人都在组织中为组织工作,我们要想发挥作用,要想赚钱生活,都需要跟组织接触,不管我们是作为组织的雇员,还是作为律师或货运商为组织提供服务。越来越多的支持性服务自身也成为了组织。以前,律师都是单独执业,100多年前美国才有了第一家律师事务所。而在欧洲,律师事务所直到二战后才出现。如今,法律事务的大多数工作都由规模不断扩大的这些合伙制组织完成。医药行业也是如此,尤其是在美国。知识社会成为了组织化的社会,几乎所有的任务都是在组织里或是通过组织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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